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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法理論上,中介服務合同又稱為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房屋買賣中介公司,就是專門從事房屋買賣居間服務的中介公司。
  無論何種中介服務公司,都應當把誠實信用作為立身之本、發展之源。然而,目前我國中介服務市場欺詐委托人的現象卻屢見不鮮,其中房屋買賣中介服務更是廣受詬病。在本期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房屋買賣中介服務人員為了賺取中介費用和其他不當利益,不惜採取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使委托人產生誤解、掉入陷阱。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在本期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張丁接受了房屋中介公司向他介紹的房屋並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了8000元的佣金報酬,張丁就是這起案件的委托人。而房屋中介公司作為居間人對委托人張丁不僅收取了佣金報酬,又隱瞞委托人賣房方的售房實情,多收取委托人兩萬元房款,所以居間人對委托人在買房價格上存在一定的隱瞞欺騙,對多收取的委托人兩萬元房款無理無據,應當退還。同時因居間人房屋中介公司在這起居間合同中損害了委托人的利益,不得要求委托人張丁支付報酬。
  中介服務者為了一時利益而欺詐委托人無異於飲鴆止渴、自取滅亡。因此,希望中介服務者牢固樹立誠信為本的觀念,在為委托人提供誠信的服務中實現互利雙贏。
  (胡勇)
  (原標題:房產中介誠信為本隱瞞實情惡果自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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